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邱明輝(即邱垂燦之繼承人)
邱明億(即邱垂燦之繼承人)
共同代理人 蔡材勇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之股票號碼欄之「079 NX0000000-0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079 ND 0000000-0 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