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950號
KSDV,102,訴,950,2013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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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50號
原   告 陳忠輝 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啟松達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210,000 元(1,180,000 -970,000 =210,000 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2,21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追
加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麗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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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松達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