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699號
KSDV,102,訴,699,201306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699號
原  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
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 
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
被   告 沈秋美 
      尤清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零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訴外人尤OO於民國94年3 月18日,邀被告沈秋 美、尤清二人擔任連帶保證人,以設定動產抵押之附條件買 賣方式向原告購買BENZ小客車輛一部(車牌號碼00-0000 號 ,下稱系爭汽車),買賣價金於同日亦由被告邀被告沈秋美尤清擔任連帶保證人,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(下稱日盛銀 行)簽訂汽車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、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後,向日盛銀行辦理動產抵押貸款借款新台幣(下同)100 萬元後給付原告,尤OO與被告並與日盛銀行約定,借款期 間自貸款日起至98年5 月18日止,共4 年,利息按年息18.0 5%計算,分48期,以每2 月為一期,按月向日盛銀行清償本 息共58,800元;並約定如尤OO與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 除應付之本息外,並應自遲延時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 ,其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, 按上開利率20% 給付違約金;另並約定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一期未按期清償本息時,被告即喪失一切期 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(下稱系爭動產 抵押借款),詎系爭借款尤OO與被告僅向日盛銀行清償至 95年3 月31日止,共只清償352,800 元,尚有本金647,200 元未清償後,即未按期清償,且尤OO並將系爭汽車向當鋪 典當,違反動產保交易法之規定,而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 69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,原告因而依系



爭動產抵押借款契約之約定向日盛銀行代償系爭動產扺押借 款債務後,受讓系爭動產扺押借款借款及動產扺押契約而成 為債權人。因被告為系爭動產抵押契約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 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爰依系爭動產扺押借款契約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四、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、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、客戶繳款紀錄、本院95年度簡字 第6975號刑事判決、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 登記申請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等為證,被告經合法 通知,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,自堪信為真實。
五、按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。」;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」;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;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 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」,民法第474 條第1 項、 第478 條前段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次按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之債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,此就民法第 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。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,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 所揭示之情形,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 辯權之權利。」,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。訴外人尤OO向日盛銀行借款,並由被告擔任連 帶保證人,且被告確實積欠上述借款餘額未清償,及原告已 受讓系爭動產扺押借款借款及動產扺押契約而成為債權人等 事實屬實,業見上述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 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千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