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997號
KSDV,102,補,997,2013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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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 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丁柏宏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哲宏電器工程有限
 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662,658 元,應
  繳第一審裁判費57,13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  外,尚應補繳56,6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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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