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993號
KSDV,102,補,993,2013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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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93號
原  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文助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179,756 元,應
  繳第一審裁判費72,08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  外,尚應補繳71,5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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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