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990號
KSDV,102,補,990,2013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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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90號
原   告 建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堯
原告與被告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28,80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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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