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0號
原 告 建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堯
原告與被告蘇秋香即立明石材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28,80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宗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