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8號
原 告 林高鋒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皇嘉營造工程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255,74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02,28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01,7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