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6號
原 告 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
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
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6
8,059,86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86,06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慧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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