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1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訴訟代理人 丁柏宏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哲宏電器工程有限
公司、蕭炎宏、張秋香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416,494 元,
應繳裁判費24,95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24,458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慧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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