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1號
原 告 王琇茜
被 告 王大華即魔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
原告與被告王大華即魔菇手工玉米花專賣店間返還加盟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
金額新台幣(下同)100,000 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訴訟標的價
額500,000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0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。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
5,500 元【計算式:6,500 -1,000 =5,500 】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