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922號
KSDV,102,補,922,2013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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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922號
原   告 郭照星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世明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550,000元,應
  繳第一審裁判費113,6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  元外,尚應補繳113,1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 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
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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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