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
原 告 褚志遠
原告與被告鄭忠恕、陳品如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4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