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001號
KSDV,102,補,1001,2013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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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
原   告 褚志遠
原告與被告鄭忠恕陳品如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4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慧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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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