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2年度,150號
KSDV,102,聲,150,2013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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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150號
聲 請 人 王文喜 
相 對 人 雄欣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徐萍萍律師為本院一0二年度補字第八0五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為相對人雄欣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他人擅自以其名義登記為相對人公 司之董事,而為相對人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。聲請人民國10 0 年度之財稅資料中,載有一筆投資金額新台幣(下同)1, 000 萬元之資產,扣繳單位即為相對人,致影響聲請人申請 社會救助之資格,而有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之需。惟因聲請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,無法再代理 相對人公司與自己為訴訟行為,查相對人尚有登記之股東沈 坤元,為恐上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因久延而遭受不利 益,爰聲請選任沈坤元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二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;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 之必要,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,其 親屬或利害關係人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 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相對人為有限公司,聲請人為唯一董事,聲請人並已 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 調取本院102 年度補字805 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卷宗核閱屬實,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,惟其既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而生利害衝突,即無法 行使代理權,是聲請人於上開訴訟程序進行中,聲請為相對 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自屬有據。又依相對人公司之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所示(見本院102 年補字第805 號卷第15頁), 相對人尚登記股東沈坤元1 人,聲請人並據此請求選任股東 沈坤元為特別代理人,然沈坤元已於95年5 月24日已死亡,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頁), 自無法選任其為特別代理人。經本院函請高雄律師公會推薦 有意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人選,並依該會提供之名冊詢問結果 ,徐萍萍律師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有本院電話 紀錄可稽(見本院卷第12頁),本院審酌徐萍萍律師現為執 業律師,專長為民、刑事、家事訴訟,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



識處理本件事務,茲選任徐萍萍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02 年 度補字第805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佩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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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雄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