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破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破字,102年度,8號
KSDV,102,破,8,2013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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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破字第8號
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
相 對 人 綦振國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和解或破產事件,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管轄,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關於和解或 破產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;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破產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所地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 11樓之30,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規 定,應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筑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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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