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處分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02年度,32號
KSDV,102,消債全,32,201306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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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消債全字第32號
聲 請 人 陳美秀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後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 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亦為同條例第48條第2 項所明定,是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,除別有緊急或必 要情形外,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 響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 更生,爰聲請保全處分以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 執字第73459 號執行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 人之薪資債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,限於聲請人每月得支領之 各項薪資於三分之一,及年終、考核、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 在四分之三範圍內,有本院執行命令在卷可佐。然聲請人並 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保全之緊急或必要情 形,亦未提出資料釋明其每月支出款項、實際收入經強制執 行後餘額若干。況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後之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 債來源,是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,並無停止債權人對於 聲請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。綜酌以上各情,暨兼顧債 權人權益考量,本院認債務人此部分保全處分之聲請,尚無 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,自應予 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梁 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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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