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9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郭斌隆
被 告 郭江山
被 告 郭英俊
前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、吳佩諭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曾再興
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、楊聖芬律師、謝凱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
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」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
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○000 地號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
轉登記予反訴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
657,557 元【計算式:(公告土地現值10,000元/ ㎡×面積151.
98㎡×權利範圍1/3 )+(公告土地現值19,000元/ ㎡×面積18
1.73×權利範圍1/3 )=1,657,557 元,小數點以下,四捨五入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慧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