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436號
聲 請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堡沅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本件經
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建道非李世煌)
。
二、相對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