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2年度,2436號
KSDV,102,司票,2436,201306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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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票字第2436號
聲 請 人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堡沅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本件經
 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建道李世煌)
  。
二、相對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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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堡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