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420號
聲 請 人 王文鈴
相 對 人 楊文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(台端所附收據為102年執字第
23870號之案件,非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收據)。
二、相對人楊文烈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