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伍春金
人
兼法定代理 黃大洲
人
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
法定代理人 伍榮賢
法定代理人 朱小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
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「相對人黃大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人黃大洲」。
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,並應增列「法定代理人黃麗娟」、「法定代理人伍榮賢」、「法定代理人朱小蓉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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