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2年度,327號
KSDV,102,司拍,327,2013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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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拍字第327號
聲 請 人 徐穎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娉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黃娉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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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