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周德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德明、黃正.
、黃晨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信託專簿、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。
二、相對人周德明、黃正立、黃資婷、黃雍凱、李逸樺、黃晨翔
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