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2年度,298號
KSDV,102,司拍,298,2013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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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
聲 請 人 周德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德明、黃正.
黃晨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信託專簿、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。
二、相對人周德明黃正立黃資婷黃雍凱李逸樺黃晨翔
  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 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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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