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2年度,426號
KSDV,102,司催,426,2013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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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催字第426號
聲 請 人 尤嘉薪
代 理 人 尤嘉裕
上聲請人尤嘉薪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略)。
二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略)。
三、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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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