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 請 人 尤嘉薪代 理 人 尤嘉裕上聲請人尤嘉薪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略)。二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略)。三、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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