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5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彥甫
債 務 人 陳旺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元,及其中新
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
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
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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