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697號
KSDV,102,司促,27697,2013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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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9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昌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零柒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
 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每月百分之零
  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
 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
  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陳昌富於089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 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
  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
  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095年03月底積欠聲請人345,683元整未為清
  償(含年費640元整、消費款32,627元整、預借現金249,080
  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8,336元整及違約金35,000元整),雖
 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
 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
 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281,707元整自095年05月14
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0.5%計
  算之違約金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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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