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550號
KSDV,102,司促,27550,2013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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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0號
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
債 務 人 蕭富勝
兼法定代理 溫招英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富勝溫招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
  人之證明文件。(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
  辦理,原提出之通知函未對法定代理人送達。)
二、債務人蕭富勝溫招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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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