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0號
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
債 務 人 蕭富勝
兼法定代理 溫招英
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富勝、溫招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
人之證明文件。(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
辦理,原提出之通知函未對法定代理人送達。)
二、債務人蕭富勝、溫招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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