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23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謝觀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,及其
中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
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
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上(含)至第六個
月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(
含)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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