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245號
KSDV,102,司促,27245,2013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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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孫儷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孫儷心於民國101年1月20日(撥款日)向聲請人借款
  新臺幣500,000萬元整(核貸總金額),約定期限24期(簽約期
  數或幾年) 並於民國103年1月20日(約定清償日期)清償完畢
  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,逾期在六個
  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,此有借款契
  約書乙紙可稽(證一)。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1年9月
  22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
  金共360,296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
  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
  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
 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本件係請求給付
 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
  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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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