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21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趙學涵
債 務 人 堡沅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建道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玖佰陸
拾陸元,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零柒拾玖元、⑵
新台幣伍拾叁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,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
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
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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