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112號
KSDV,102,司促,27112,2013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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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11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朱明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零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
 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遲延利息,
  暨自上述起息日起,計收一期違約金為新台幣伍佰元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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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