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11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朱明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
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零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遲延利息,
暨自上述起息日起,計收一期違約金為新台幣伍佰元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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