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7044號
KSDV,102,司促,27044,2013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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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44號
債 權 人 吳慶春
債 務 人 張允正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允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允正借款之證據。(原提出之抵押權設定書
  係擔保土地買賣)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本件利息約定為"無",清償
  日期為民國83年10月20日,法定利息僅能自清償日起算,如
  書寫錯誤,請儘速具狀更正)
三、債務人張允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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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