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05年度,1193號
TYEV,105,桃簡,1193,201708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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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
原   告 林王阿月
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
      黎銘律師
複 代理人  毛志宏
被   告 楊昌河
訴訟代理人 楊李蕾
被   告 李登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
下午3 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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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