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
原 告 林王阿月
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
黎銘律師
複 代理人 毛志宏
被 告 楊昌河
訴訟代理人 楊李蕾
被 告 李登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
下午3 時5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