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6752號
KSDV,102,司促,26752,2013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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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52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菊
代 理 人 劉傑峰
債 務 人 李王春枝
債 務 人 王保霖
債 務 人 王保森
債 務 人 王雪芬
債 務 人 王信翔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即被繼承人王程畏財產範圍內向債權
 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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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