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39號
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
代 理 人 徐健恆
債 務 人 陳明智
債 務 人 林黃碧麗
一、債務人陳明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叁仟陸佰
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陳明智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黃碧麗給付之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