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1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呂孟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呂孟倫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又依雙方約定,相對人並應給付聲
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此有約定書足
稽,故一併請求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118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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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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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呂孟倫 130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143964│0000000000│03月 15日 │ │八八 │
│ │元 │0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呂孟倫 130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自民國 102年 0│
│ │143964│0000000000│04月 14日 │ │4月 14日 起至 │
│ │元 │0 │起 │ │清償日止,按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10元計算之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約金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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