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914號
KSDV,102,司促,25914,2013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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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1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
代 理 人 曾順益
債 務 人 洪英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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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