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862號
KSDV,102,司促,25862,2013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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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
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世琳
債 務 人 潘全治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全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潘全治住所地在台中市,非屬本院轄區,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又本 件債權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用,既本件聲請應予駁回,是本院 不另先行裁定補正繳納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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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