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831號
KSDV,102,司促,25831,2013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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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林村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村雄於民國94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
     0 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09
    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機
     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
 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
     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6月07
     日止累計137391元未給付,其中59261 元為本金;78
     046 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
     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林村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
     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     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6月07日止累計
     186330元未給付,其中73772 元為消費款;108957元
     為循環利息;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 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 號:(002 )所示之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25831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村雄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59261 │     │6月0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村雄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73772 │     │6月0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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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