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2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王志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叁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王志泉於民國9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93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16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
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7日
止累計149,403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173元為本金;89,146
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582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志泉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60173 │ │6月0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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