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549號
KSDV,102,司促,25549,2013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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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49號
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
代 理 人 徐健恆
債 務 人 朱家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;⑵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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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