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33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
債 務 人 黃孫明珠
債 務 人 黃賜惠
債 務 人 黃賜玲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零柒拾陸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