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23號
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
債 務 人 鋅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耀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釋明債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(經查
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吳黃鳳梅,如書
寫錯誤,請儘速具狀更正)?並提供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債
務人鋅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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