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510號
KSDV,102,司促,25510,2013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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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10號
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
代 理 人 徐健恆
債 務 人 李國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叁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五八零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七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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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