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王智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智良於民國100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70,3
25元,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8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7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5日止累計241,986
元未給付,其中237,439元為本金;3,863元為利息;
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王智良於民國100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8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7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5日止累計139,332
元未給付,其中136,428元為本金;2,220元為利息;
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王智良於民國98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8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8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99採固定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05日止累計285,490元
未給付,其中279,732元為本金;5,074元為利息;684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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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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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智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5.77% │
│ │237439│ │6月0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智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5.77% │
│ │136428│ │6月0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王智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99% │
│ │279732│ │6月0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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