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901號
KSDV,102,司促,24901,2013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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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黃水鎮
債 務 人 洪嘉源
債 務 人 蔡秀玲
債 務 人 洪家輝
債 務 人 洪依姿
債 務 人 洪瓊瑛
一、債務人洪家輝洪依姿洪瓊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順就遺
  產之範圍內,與債務人洪嘉源蔡秀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  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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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