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債 務 人 張藤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藤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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