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843號
KSDV,102,司促,24843,2013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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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4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債 務 人 姚文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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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