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武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柒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武國於民國94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02年07月3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
04日止累計30,887元正未給付,其中30,887元為本金;0元
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武國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99% │
│ │30887 │ │6月05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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