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
上 訴 人 林淑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
等事件,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桃勞
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7,48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
0 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
之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沈佳螢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