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515號
KSDV,102,司促,24515,2013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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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1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劉富明
債 務 人 歐冠伶
債 務 人 郭國欽
一、債務人歐冠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
  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
  年四月二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
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歐冠伶之財產強
  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郭國欽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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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