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4192號
KSDV,102,司促,24192,2013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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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
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張國呈
債 務 人 茂舜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冬梅

債 務 人 王怡舜
債 務 人 王怡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玖
  拾元,及其中:
  ㈠新台幣柒佰叁拾叁萬貳仟叁佰玖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  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
 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伍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
 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。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
 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㈢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。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 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㈣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 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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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舜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